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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5]039号

颁布时间:1995-09-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 1995 年 9 月 12 日,湘地税发[ 1995 ] 039 号发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国税函发[ 1995 ] 425 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文件精神,对我省属营业税应税行为,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所取提的收入使用的票据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凡属营业税应税行为的各种收费,无论何单位,其所使用的收费凭证,都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发票管理范围,必须由各级地税机关进行管理。

        二、对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及其他单位所使用的属营业税应税行为的收费,只能使用地税机关批准印制或供应的发票。

        三、本通知下发后,任何单位都不得用其他票据进行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的收费。付款单位不得将其他票据作为报销凭证,其所付款项也不得作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开具和取得其他票据的双方进行处罚。

        四、从 1996 年 1 月 1 日起,凡属营业税应税行为的收费,都必须使用套印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并用棱形( SW )防伪水印纸印制的新版发票。使用前,各级地税机关应对原使用的废旧收费凭证进行一次清理。对库存的废旧空白收费凭证,应由主管地税机关收缴并造具清册交县以上地税机关统一销毁。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与财政、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联系,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国税函发[ 1995 ] 425 号)

        你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 1995 ] 075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向客户提供服务并取得收入,是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所使用的收费凭证应纳入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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