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发[1995]039号
颁布时间:1995-09-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 1995 年 9 月 12 日,湘地税发[ 1995 ] 039 号发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国税函发[ 1995 ] 425 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文件精神,对我省属营业税应税行为,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所取提的收入使用的票据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凡属营业税应税行为的各种收费,无论何单位,其所使用的收费凭证,都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发票管理范围,必须由各级地税机关进行管理。
二、对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及其他单位所使用的属营业税应税行为的收费,只能使用地税机关批准印制或供应的发票。
三、本通知下发后,任何单位都不得用其他票据进行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的收费。付款单位不得将其他票据作为报销凭证,其所付款项也不得作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开具和取得其他票据的双方进行处罚。
四、从 1996 年 1 月 1 日起,凡属营业税应税行为的收费,都必须使用套印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并用棱形( SW )防伪水印纸印制的新版发票。使用前,各级地税机关应对原使用的废旧收费凭证进行一次清理。对库存的废旧空白收费凭证,应由主管地税机关收缴并造具清册交县以上地税机关统一销毁。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与财政、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联系,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国税函发[ 1995 ] 425 号)
你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 1995 ] 075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向客户提供服务并取得收入,是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所使用的收费凭证应纳入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