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1997]046号
颁布时间:1997-02-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2月27日,湘地税函[1997]046号发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联合年检结束后,各地应将税务登记证年检情况总结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验证情况汇总表》于每年联合年检结束后半月内上报省局。税务登记证验证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湘价费字[1996]第13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1997年1月3日,国税发[1997]4号)
为认真贯彻执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1996]外经贸资发第773号,以下简称通知),切实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税务情况年检,现就税务部门参加联合年检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通知要求,自1997年起,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的验证工作统一列为联合年检内容,由各地税务部门按通知要求统一进行,不再另行安排。但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的其他税收检查,不属联合年检范畴,仍由各地税务部门依照有关税收法规进行。
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的年度验证工作,仍由各地税务部门根据工作情况自行安排布置,但在时间上应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验证时间相一致。
二、各地税务部门要充分重视联合年检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切实做好联合年检的各项宣传准备工作。
三、各地税务部门在联合年检中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注意沟通情况,交换信息;对联合年检资料要及时汇总,研究分析;要通过联合年检,进一步提高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控管。
四、各级税务部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报告后,应依据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登记证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应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验讫章,不合格的,暂不加盖验讫章,并将企业存在的问题及时通知参加联合年检的其他部门。
对验证不合格的企业应限期令其改正,并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企业在限期内改正并经审核合格的,税务机关应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验讫章。
五、鉴于1996年下半年,对外商投资企业已统一换发了税务登记证件,为简化手续,避免重复工作,凡在1996年度统一换领了税务登记证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1997年度的验证中,可仅提供年检报告书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税务部门可根据换发税务登记证时的有关资料审核验证。
六、联合年检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对税务登记证年检情况进行总结,总结报告连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验证情况汇总表》(附后)于每年联合年检结束后一个月内上报总局。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验证情况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