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电多经[1995]199号
颁布时间:1995-09-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电力工业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5 年9 月22 日 湘电多经[1995 ]199 号发省电力局所属各单位,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
为摸清我省电力系统多经企业的资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加强多经企业的资产管理,促进多经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加快多种经营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 1994 ] 632 号《关于加强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劳部发[ 1994 ] 419 号《关于颁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的通知》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令第 2 号颁发的《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决定对湖南省电力系统多种经营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此次清产核资工作在省电力公司清产核资领导小组下进行,经研究,省电力公司清产核资领导小组作如下调整,并成立多经企业清产核资办公室。
二、各多经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一律在主办单位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各主办单位财务科负责指导。各单位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健全组织机构,保证按时、高质量地完成任务。除试点单位外,一律在 12 月底以前完成。 10 月 15 日前请各单位将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及工作计划报省电力公司多经清产核资办公室。
三、财产清查的时间统一定为 1995 年 6 月 30 日。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归口多经管理的所有企业。
四、清产核资的方法、步骤,一律按国务院、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文件精神执行。各级地税部门要积极参与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帮助企业加强管理,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有关清产核资的财务处理办法,由省地税局另行通知。
五、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产权界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劳部发[ 1994 ] 419 号《关于颁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规定〉的通知》第三章规定的原则进行。
六、清产核资的各种明细报表以独立法人企业为填报单位,主办单位负责汇总(报表格式另发)。基层单位的报表经主办单位审核盖章后,连同主办单位汇总表和产权界定报告一式三份于 12 月底前上报省电力公司多经清产核资办公室。省电力局和省地税局将组织检查验收后予以批复。
七、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进行总结,找出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多经企业的管理水平。请及时将总结报告报省电力公司多经清产核资办。
各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请及时向省电力公司多经清产核资办公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