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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粮食系统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6]044号

颁布时间:1996-06-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6 年6月26 日,湘地税发[1996 ]044 号发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粮食经营体制实行政策性和商业性经营分离的两条线运行改革,原有对粮食系统征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已不适应目前实际。为加强国家对粮油市场的宏观调控,促进粮食企业两条线运行的顺利进行,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通知》(湘政发[ 1995 ] 30 号)精神,现对粮食系统征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从事粮油政策性业务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从事政策性业务的单位包括:省、地州市、县粮食局、农村粮站、粮库、军供站。

        政策性业务范围包括:国家定购粮;中央和省、地州市、县储备粮收购、进出口、储存、批发、调运;城镇居民基本口粮以及农村需救助人员口粮的供应;大中专学生口粮;军粮、水库移民、“两劳”“两所”人员口粮供应。

        二、从事商业性经营的单位,其房产和土地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城镇粮店接受政策委托承担政策性业务的,可按其所承担政策性粮油销售量占全部粮油销售总量的比重,由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按年审核,减征其相应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为:

        政策性粮油销售量

        减征税额 = ───────── × 应纳税额

        全部粮油销售量

        商业性经营是指政策性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商业性经营单位包括各级粮食局所属商业性经营公司、分公司,粮油零售企业,加工企业、运输企业以及其他多种经营企业。

        三、对从事商业性经营的单位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减免。

        四、本通知从 1996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过去有关粮食系统征免房产税和上地使用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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