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1996]212号
颁布时间:1996-12-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6 年12月2日,湘地税函[1996]212号复永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永发桥梁开发有限公司几个税收业务问题的请示》(永市地税函[ 1996 ] 083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黄纯代领港方董事基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 86 ]财税外字第 331 号)规定,董事会费是指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董事会的职能而支付的费用。如董事会开会期间董事的差旅费、食宿费及其它必要开支。董事费是指经董事会决定支付给董事会成员的合理的劳务报酬。董事会决定的开支,凡本期实际发生的,均可作为当期的费用列支。根据你局反映的情况,该公司的董事基金属董事会费性质。其开支标准一般由董事会决定,但必须凭当期合法凭证据实列支。而黄纯于 1995 年先后五次代公司董事长罗锡周(香港居民)领取港方董事基金 14.4 万元人民币,既无公司董事会决议依据,又查无合理合法的报销凭证,应视同罗锡周先生领取的董事费收入,依次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黄少华领取风水顾问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风水顾问”是一项以独立的个人身份从事的劳务,并按本相对的一段时间一次性取得报酬。如果黄少华不能提供其在永发桥梁开发有限公司的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海外补贴等方面享受公司雇员待遇的确切证明,则对其 1995 年 1 月取得的 1992 年 9 月至 1994 年 12 月期间的“风水顾问补贴”,应视为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永发桥梁开发有限公司营业税问题
(一)永发桥梁开发有限公司收取的过桥费,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税目,依据 5 %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该公司于 1992 年 9 月 30 日注册成立并已办理工商登记,可按《湖南省税务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任营业税后多缴税款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湘税发[ 1994 ] 017 号)规定,享受超税负返还的优惠政策。
(三)该公司“九五”期间取得的过桥费收入由于不集中上缴省交通厅,因此,不应按湘政发[ 1996 ] 33 号文件规定执行,而应就地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