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1996]43号
颁布时间:1996-07-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6 年7 月 15 日,湘财[ 96 ]财税字第 181 号发各地、州、市财政局,国税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 1996 ] 43 号)转发给你们,并确定我省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 550 元。请遵照执行。
财务部、国家税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财税字[1996] 43 号)
根据近年物价上涨水平和全国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并与现行工效挂钩政策相衔接,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决定》(财税字[ 94 ] 009 号)第五条第三款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由 500 元调整为 550 元,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地区(省级)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 20 %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