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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在湘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缴纳办法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6]241号

颁布时间:1996-12-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6 年 12 月 15 日,湘地税函[1996 ] 241 号发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铁道行业税目税率注释〉的通知》(计投资[93 ] 94 号)的精神,结合我省铁路系统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及资金拨付统一核算的实际情况,现就全省铁路系统所属单位投资方向调节税缴纳办法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凡长沙、怀化、石长铁路总公司安排的自筹建设项目均由省地方税务局集中审定税目税率,给所属地市下发“核税通知书”。各地接“核税通知书”后,指定一个税务征收机关办理有关税款交款手续,由各铁路总公司分别缴纳。

    二、关于铁路企业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日常征管工作,由各地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征收单位派人到项目所在地,依“核税通知书”所列项目逐个核对检查。凡检查发现改变项目性质和未列入“核税通知书”的应税项目,经核税税务机关核实后,就地按实征收入库。

    三、关于结算和竣工清算问题。凡列入各铁路总公司投资计划和省局下发“核税通知书”的项目,经征收税务机关检查未改变项目性质的,其结算和竣工清算工作由省局在第二年铁路总公司的投资计划下达时集中核税办理。

    四、铁道部、广州铁路分局在长沙、怀化、石长铁路总公司的投资项目及其所属劳动服务公司进行的建设投资,仍然执行湘税发[ 1992 ] 094 号文件。

    本通知从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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