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第284号
颁布时间:1995-11-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办理退税的企业,从1995年7月1日起以后出口的货物,申请退税时,均采取"凭单退税"的办法,即在申报"出口货物退税申请表"的同时,必须随附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业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附出口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自营出口货物销售帐(复印件),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还必须提供代理方所在地国税局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二、原采取"增值税发票按库存帐借方数报送,报关单延缓三个月报送退税"的企业,在1995年6月30日前购进已入库存帐的出口货物,对库存帐6月末的结存数实行按两种逐笔填表(表式附后),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备案,这部分货物出口后申报退税时,必须单独列表申报。
三、凡属1995年6月30日前报关离境的货物,必须在1995年12月20日前向退税机关申报退税,过期不予受理。
四、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与按现行退税税率计算的退税税额的差额,请单独设置"自营出口销售帐"反映。
五、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各外贸企业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要求,自觉申报扣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