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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5]035号

颁布时间:1995-08-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5 年 8 月 18 日湘地税发[ 1995 ] 035 号发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湖南省地方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

        为了适应新税制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地方税收征管改革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征管改革的指导思想

        从地方税收的征管实际出发,以推进征管改革为手段,确保收入稳定增长。通过改革,既提高全民的纳税意识,又进一步强化和规范税收征管,以优质的服务,先进的技术手段,较强监控能力,促进依法治税,防止税收流失。

        二、征管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一)规范统一原则。对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税收征管业务工作流程以及各种征管表格、文书格式加以规范、统一,以利于形成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

        (二)整体协调原则。各项措施协调配套,改革循序渐进,既注意重点突破,又讲求整体配合,层层推进。

        (三)实用易行原则。坚持从我省实际出发,适应地税征管工作的内在要求,使改革既有利于税收监控,又便利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四)监督制约原则。不断强化地方税收监控能力,在机构设置、分工组合、运行机制等方面,巩固和健全“外反偷抗,内防不廉”的双向监督制约机制。

        (五)服务管理原则。强化税务职能,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密切征纳关系。

        三、征管改革的基本目标

        通过广泛的税收法制宣传和内部征管制度改革,使征纳双方责任明确,纳税人纳税意识明显提高,税收法制化建设健全完善,逐步形成以现代化技术手段为基础,申报、代理、征管、稽查相互制约促进,拥有司法保障体系作后盾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四、征管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改革征管方式,建立以纳税人“自核自缴”为基础的申报缴税制度

        ( 1 )对企业实行纳税人“自核自缴”申报纳税的征管方式,明确规定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 2 )实行个体工商户主动上门申报缴税制度,并明确规定申报纳税的法律责任。

        3 、对非正常税源的纳税人,要通过加强宣传、控制发票、突击检查等措施,逐步建立起申报缴税制度。

        4 、对准定扣缴义务人,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建立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缴税制度。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报送代扣代收代缴报告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强化法律责任,规范管理。

        为保证申报缴税制度的效率,一是要强化法律责任,对不按期申报的,依法处以罚款;对不按期缴纳入库的,依法加收滞纳金;对不如实申报的,视为偷税行为,依法从严处理。二是为方便纳税人缴税,各地可逐步推行税务——银行一体化服务,先实行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或柜台开设帐户(设在纳税大厅内),企业存入一定的资金,以保证有足够的资金支付税款;个体工商户存入 1 — 3 个月的税款,实行储税制度,每月纳税人在申报纳税的同时,一次办理税款入库手续。今后,随着税务机关与银行之间的协作规范化,随着电子计算机应用和网络化,最终实现纳税申报和缴款一次完成。

        (二)科学划分征管系列,合理调整内部机构

        征收管理分为四大工作系列,即:管理服务系列、征收数控系列、税务检查系列和复议应诉系列。

        1 、管理服务系列:主要负责税务登记、核税评税、政策咨询、发票管理、税法宣传以及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其他有关税务申请等。

        ( 1 )逐步取消专管员管户制度,实行业务工作专项分工管理,变“管户”为“管事”,节约人力物力,以利于规范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的行为,加强执法监督。

        ( 2 )改善地税机关职能,优化服务。

        ①建立纳税申报大厅。为配合实行纳税人“自核自缴”和主动上门申报缴税制度,方便群众纳税,各级税务征收机关要合理布局设点,在市区和县城可按行政区划或主管税务机关管辖范围设立纳税申报大厅,大厅内设置受理纳税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提供税务咨询,发票、报表发售,银行划转税款及受理其他有关税务申请等各种服务窗口,纳税人一律到纳税申报服务大厅申报纳税。

        ②建议公开办税制度,保证纳税人及时准确地获得税务信息。

        一是建立税法公布制度。各级地税机关要通过适当形式公布税收规章、制度和其他法规性文件。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向纳税人提供有关税法材料。

        二是通过设立税务咨询服务窗口、设置查询电脑等措施,方便纳税人查询包括税收政策以及纳税实务知识、办事结果等信息。

        2 、征收数控系列:主要负责受理和监控各种纳税申报、税款缴库和催报催缴以及强制征收、税收会计核算、税收统计分析等。

        这一系列重点要放在进一步完善计算机系统的各项功能上。在规范征管程序、纳税表格和各类编码的基础上,开发出高水平的、统一的税收管理应用系统,把从税务登记的建立、纳税申报的处理、税款的收缴与核消及滞纳税款的催报和催缴,到税务检查对象的筛选以及有关纳税人各种资料和综合税收信息的统计、分析以及税收信息的查询等整个征管过程纳入计算机管理。省、地、市都要建立计算机信息中心,制定计算机应用于税收征管的发展规划,加快征管软件的开发工作,培训计算机专业人才。

        3 、税务稽查系列:主要负责根据税务检查分析标准筛选的对象进行稽核审计、调查与处理各种税收违法案件以及核查漏管户和税务登记的有关情况等。

        这个系列一是要单独设立稽查机构,充实稽查力量,要使税务稽查人员的比重逐步占到税务人员的 35 %左右;二是要明确稽查工作任务①对税务登记户数加强稽核,以最大限度地掌握税源;②对偷税、逃税、抗税等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处理;③按照检查分析标准筛选一定比例的纳税户进行综合审计和专项常规审计。近期重点对“自核自缴”纳税人加强检查;三是要加强内部执法监督,规范稽查工作规程;四是要建立纳税户违纪处罚档案。

        4 、复议应诉系列:主要负责审理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提出的各种复议案件,参与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一要逐步健全税务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机构,充实必要的复议应诉专业人员;二要在不断完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同时,加快制定税务行政案件的应诉工作规程,确保复议、应诉工作的顺利进行;三要尽快提高复议应诉人员素质,复议应诉人员必须成为既熟悉税收业务,又熟悉法律知识且能够熟练处理税收法律事务的高级专业人才。

        (三)逐步推行税务代理制

        实行税务代理是实现纳税人“自核自缴”的重要外部条件,建立健全专门从事税务代理的中介机构,有利于协调征纳关系,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形成税务机关、税务代理人、纳税人互相制约、监督机制。各地要逐步建立健全代理机构,理顺税务代理管理机制,在税务机关指导下,逐步开展代理业务。

        (四)健全法制,规范征管

        要通过地方人大、政府制定规章、制度或地方性法规,与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相配套,解决税务行政执法和税收征管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要建立健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违章处罚和群众举报、奖励等一系列制度和办法规程,使税收征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真正走上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

        (五)积极推进司法保卫体系建设

        建立税收司法保卫体系是强化依法治税,确保税法刚性的有力手段,目前,各级地税机关要把重点放在发挥税务检察室的作用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研究探索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建立税务司法机构的试点,同时要加强与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银行、审计以及邮电、铁路等部门的联系,形成司法保卫网络和协税护税网络。

        五、征管改革的实施步骤和要求

        改革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一是根据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省局选择长沙市地方税务局东区分局、株洲市地方税务局东区分局、冷水滩市地方税务局为试点单位,各地市可根据本地实际,选择一个单位进行一个项或几个项目的试点;二是要因地制宜地制定好征管改革试点方案,对试点方案的设计、征管模式的确定以及具体工作的开展要反复进行调查、论证,确保成效;三是要全面广泛的开展宣传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要通过宣传,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理解和支持征管改革,使纳税人了解并积极参予征管改革,使税务干部转变观念,积极投身于征管改革;四是要做好各项基础工作,重点要做好培训工作,使税务干部、纳税人熟悉征管改革的基本内容和基础程序,以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试点阶段。 1995 年至 1997 年为全省征管改革试点阶段。省局试点单位要按省局的统一要求,制定出的具体试点方案报省局审批,按照改革的内容全面进行试点;各地的试点应重点放在建立纳税人“自核自缴”申报缴税制度和加强税务稽查上。在试点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改革与组织收入的关系,既要稳妥地推进征管改革,又要保证收入任务的完成。二是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严格组织纪律。征管改革涉及整个征管体制,必然引起内设机构和人员的变动,情况十分复杂。因此,必须扎扎实实地做好政治思想工作,使各职能部门和税务人员能够顾全大局,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征管改革。三是要加强部门的协调配合,各试点单位要加强整体协调,精心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围绕征管改革这个中心,搞好配合,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四是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征管模式。

        (三)推行阶段。试点取得一定经验后,逐步将征管改革试点成果推向全省,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规范全省的征管模式、征管规程。

        六、征管改革的组织领导

        征管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难度大,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局成立由孙建章同志为组长,黄达琴、刘镇鑫同志为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为成员的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门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各地、州、市局要明确一名主要领导具体负责,并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制定、实施改革方案和贯彻落实省局出台的各项征管措施,同时各地要筹集必要经费用于征管改革,为征管改革的启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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