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劳[1995]142号
颁布时间:1995-06-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劳动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6月14日,湘劳[1995]142号发各地、 州、市劳动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劳动法》,加强国家对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继续搞好集体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经研究,现就1995年工效挂钩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经济效益基数的核定
1、工效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以实现利润或税利为主,同时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不同,选择实物(工作)量、业务量、销售收入及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资本金利税率等综合经济效益指标作为复合挂钩指标。
2、经济效益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实提新增效益(下浮)工资相应的利润完成数为基础确定,对少数企业以上年实现利润确定效益基数有困难的;只要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也可以流转税和利润作为效益基数。94年挂钩结算时,工资总额基数应下浮而未按规定下浮的企业,其效益基数应以1994年核定的效益基数为基础,按1994年工资总额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而确定。
二、关于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1、1995年新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根据国家关于工资总额的构成规定,原则上以本单位上年劳动工资年报数为基础,核减一次性补发上年工资、成建制划出职工工资以及各种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核增上年增人、转正定级、成建制划入职工的翘尾工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增减工资的因素后确定。
2、已实行挂钩的企业,其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应以上年工效挂钩结算的实提挂钩工资总额为基础数,加上1994年翘尾工资进行确定。
三、关于浮动比例的确定
1、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确定的浮动比例不得随意调整,新挂钩的企业,工效挂钩浮动的比例要用反映企业投入产出综合经济效益的总资产报酬率、资本收益率、社会贡献率等指标调节。
2、对工资总额与实现利润或税利倒挂的企业,可采取利润或税利新增部分按核定的数额提取效益工资的办法。
3、实行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企业,按核定的工资系数(含量)提取含量工资。
四、实行工效挂钩的集体企业在确定经济效益和工资总额基数的同时,有主管部门的,其主管部门应下达能够全面反映企业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指标一般包括:资本保值增值率、社会积累率及质量、消耗、安全等指标,其中要把资本保值增值率作为否定指标。
五、对1994年没有按湘劳[94]10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追加工资的企业,95年年底可视企业实际情况在挂钩结算时予以追加。
六、集体企业工效挂钩指标和工资基数,由同级劳动、地方税务部门共同核定。
附表:关于核定一九九五年集体企业工资总额经济效益挂钩基数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