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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编报1994年度外贸企业财务决算的通知

湘财[1994]外字第359号

颁布时间:1994-12-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1994年12月8日湘财[94]外字第359号)

        1994年是国家财税、外贸、外汇体制进行重大改革的一年,为真实、全面反映我省外贸企业1994年度财务成果,正确编制会计决算报表,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1994年度外贸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鉴于外贸企业的特殊情况,少数企业确因业务需要而出现少量业务招待费超支的,可报经同级财政部门严格审批后进入管理费用。

        二、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必须按照省有关规定计算效益增长工资或下浮工资,并以核定的工资基数加上新增效益工资(或减去下浮工资)作为企业计税工资标准;凡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其计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

        三、根据《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企业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应于年度终了时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5‰清算,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未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按审批权限核实后计入当期费用。

        四、企业收到国家拨给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应纳入企业当年损益,但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今年省外经委拨给有关地市1990年底亏损挂帐“三家抬”的补贴款,直接列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五、各级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税务局湘财[94]外字第168号文件的精神向财政缴纳33%的所得税。因税务机构改革,各级企业所得税的征收部门为各地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分局、所。省粮油进出口公司所属地、县公司的所得税为省级财政收入,就地缴入省国库。

        六、各级外贸企业设在沿海经济特区或享受低于33%所得税率的经济开发区的分支机构,属非独立核算的,必须汇总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属独立核算的,享受当地优惠税率后分回的利润应补交所得税差额。

        七、少数企业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第128号文件计算汇兑净收益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在以后年度分期缴纳的所得税列“递延税款”科目处理。

        八、为反映年末企业应退未退税款,对已申报的出口退税,通过“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归集,但平时仍按财政部[94]财会字第83号文件执行。

        九、外贸企业在1991年经批准挂帐的库存商品专项削价处理损失,尚未核销完的必须在本年3月以前核销完毕;经批复后的潜亏必须在94、95两年内摊销完毕。地市外贸企业潜亏的摊销由地市财政部门批复。

        十、财务报告报送要求

        1.汇编口径

        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各地市财政局必须按财务挂钩关系汇编企业会计报表,即所有下放地方管理的外贸企业、各地自行兴办的各类外贸企业(包括驻本地区外机构)和外经贸主管部门单独编制会计报表。为满足外经贸行业管理的需要,各地区外经委还必须汇编当地出口生产企业和其他从事进出口业务企业的《出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和《进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即“会商(贸)05表(一)、(二)。省级其他行业从事进出口业务的集团公司(如商业、物资)必须向省外经委报送05表(一)、(二)。

        为便于管理和满足汇总的需要,本年度会计报表仍实行分类编报办法:

        (1)同时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外经委的企业:

        粮油(含汇总地市公司)、土畜、花炮、纺织、轻工、苎麻、工艺、医保、化工、机械、五矿、机械设备、丝绸、地方总公司、金环、国开、华湘、发展、华升、食品开发、湘绣、三湘、技术、广告、货源、金菱、省招商局(汇总)、省贸促会(汇总)、省外经委驻省外各代理公司。

        各地市财政局和外经委按规定的口径汇编后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外经委。

        (2)只报送省外经委的企业:

        湘达、裕达、技术合作(外贸部分)、省商业集团(05表)、省物资集团(05表)及省级其他有进出口权的企业(05)表。

        (3)报送省外经委和财政厅中企处的中央企业:

        茶叶、抽纱、汽车、有色、冶金、有色联营、烟草、基地、电子、六○一、科器、包装、图书、外运。

        中央企业应汇总所属地市公司的报表。

        2.报送方法和时间

        (1)所有报送单位除报送财政部规定的各种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外,还须报送本单位1994年度财务分析。报表须以打印件和软盘同时报送。其中05表(一)要单独备份软盘上报。

        (2)各级企业报表上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时间,按《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各地财政局和外经委报送汇总报表的时间为1995年2月20日之前,财务分析报送时间统一为3月1日之前。

        附:财政部关于做好1994年度外贸企业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做好1994年度外贸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94]财商字第456号)

        1994年国家财税体制、外贸外汇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对外贸企业经营状况的影响较大。为了做好1994年度外贸企业财务报告的编报工作,真实、全面反映外贸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统一政策,继续贯彻落实“两则”“两制”

        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是综合反映企业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书面文件,也是企业全年财务会计工作的总结。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要加强领导,一方面要落实好今年国家出台的税收、外汇等各项经济体制改革政策,督促企业执行国家统一政策、措施;另一方面按“两则”“两制”规定,继续做好企业财务会计的改革工作,整顿与国家统一制度不相符的财务规章,规范企业财务管理行为和会计核算方法,帮助企业解决在执行新制度和编报财务报告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疑难问题。

        各级外贸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财政法规和财务规章,进一步贯彻落实“两则”“两制”,按要求做好1994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

        二、正确核算、准确计量企业各项资产

        企业各项资产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对象和手段,正确核算、准确计量,对摸清企业家底,评价企业经营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1.外贸企业在年度终了前,要彻底清查各项货币资金,对银行存款要同银行核对,对未达帐要逐笔核查原因,对确已造成的损失,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之后,准予计入营业外支出,但全年累计超过50万元的,应经过主管财政机关审核。

        2.为准确反映企业外币资产情况,外贸企业要正确使用记帐汇率。按照《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汇率变动时,企业对应收、应付外汇款原币余额的调整,采取逐笔结转方式的,到年底再按当日市场汇率进行;采取集中结转方式的,到月末即按当日市场汇率进行。

        逾期三年以上,未获批准作坏帐损失处理的应收外汇帐款,可以不计算汇兑损溢,以原帐面汇率反映。

        3.各独立核算的外贸企业对各类应收帐款要认真分析排队,积极催收,对确实难以收回的逾期应收帐款,按照财政部[93]财商字第163号《关于国有外贸企业执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权限报批处理。

        对于伊拉克欠款,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有承受能力的企业采取“帐销案存”办法。作坏帐损失处理;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可依次冲减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实收资本,冲减实收资本的,以《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为限;对处理情况,企业应予单独说明。股份制外贸企业按股份制改组方案执行。

        4.各级外贸企业要彻底清查历年对国内、境外的投资情况,理顺投资关系。对过去通过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商品差价款、商品流通费、商誉等途径形成的帐外投资要逐笔清理核实,按核实数额建立长期投资帐户,并分别国内、境外进行核算,同时将核实数额与原帐面数额的差额调增资本公积金(其中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后形成的差额应计入投资损益),以完整反映企业投资情况和国家权益。

        在清查对外投资过程中,不仅要核实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而且要核实被投资企业的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对全资企业要按其所有者权益总额调整本企业长期投资帐户金额;对具有控股权的非全资企业,要将其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及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按出资比例或合同、协议约定的比例计入本企业长期投资帐户;对不具有控股权的被投资企业,也要核实本企业的实际出资额和投资以后增值的部分。

        按照商品流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外贸企业对具有控股权的长期投资,要采用权益法核算,凡未按权益法核算的,要进行调整。对外投资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具有控股权的,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为了便于执行,1994年度暂合并国内投资部分,境外投资部分仍按原有规定编制报送报表。

        5.出口退税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资金来源。今年实行新税制后,增值税改为价外税,1994年初用于出口的库存商品,其所含进项税金要按财政部[94]财商字第221号《关于商品流通企业在税制改革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从库存商品中转入应交税金帐户核算,按国家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后,实收退税款与转入的进项税金的差额,作调整出口商品销售成本处理。

        为了加强出口退税的管理,准确反映外贸企业的债权,对已申报的出口退税应通过“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归集核算。

        6.按照所在地政府规定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外贸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应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转化,并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分别按职工个人实发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5%以上比例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统一管理,作为企业的一项长期负债进行核算。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不足部分经主管财政机关核定后,在成本中列支。

        外贸企业向职工个人出售公有住房,应当按照所在地政府规定执行。已经出售的住房产权,凡是按市场价或成本价出售的,产权归个人所有;凡是按标准价出售的,产权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拥有,并按标准价占住房购建成本的比例划归个人所有。上述产权已经按规定转给个人的住房,企业不再进行折旧和修理。

        7.外贸企业执行新制度后,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或出售、调拨等(不包括向职工出售住房)发生的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但前述处置固定资产损失每笔金额超过20万元或全年累计超过50万元的,需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再行处理。

        三、完整反映企业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是企业的净资产,也是企业投资者所拥有的资产存量。外贸企业应注意维护并予完整反映所有者权益,实现企业净资产保值、增值。

        1.根据财政部[94]财商字第29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外贸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主管财政机关有权决定企业将公积金转增资本金,但以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企业应当主动补充实收资本,改善企业资本结构。

        2.外贸企业如根据国家规定统一进行清产核资,要按规定进行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重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29号《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精神,对清查出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资产净损失,原则上计入企业损益,数额较大,计入损益企业难以承受而需要冲减公积金和资本金的,一律上报主管财政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的顺序进行冲减,但冲减资本以《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为限。

        经过资产评估(重估)形成的资产净增值,以及抵冲资产盘亏后的资产净盘盈,计入国家资本金。

        对企业经营中发生的资产损益,应按财务制度规定计入当年损益或分年计入损益。

        对清产核资的结果,企业要根据主管财政机关及有关单位批复的意见进行帐务处理,对尚未批复的部分暂列作待处理财产损益。

        3.根据财政部[94]财商字第221号通知,享受“先征税后返还”政策的企业,在收到返还税款后,返还税款用于经济建设的,作为国家投资处理;用于消化以前年度超亏挂帐的,直接冲抵以前年度超亏挂帐。

        4.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前年度从外贸企业集中的出口风险基金、盈亏调节基金、出口奖励金、减亏留用资金及其它留利等各项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必须单独编报会计报表,由同级财政机关纳入汇总的外贸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在汇总《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另设置“主管部门留存公积”项目反映。“主管部门留存公积”主要应用于消化外贸企业超亏挂帐。

        四、核实企业各项收支,正确计算企业利润

        企业一切经济活动的结果体现为企业的损益或资产的增加、减少,并通过财务报告表现出来。外贸企业对各项业务活动必须严格核算,完整反映企业经营成果。

        1.在1994年1月外汇汇率并轨时,外贸企业产生的汇兑净收益应根据我部[94]财商字第221号通知处理,即在年度内分期列入损益。但中长期信贷出口项下的汇兑净收益可以作为递延收益,在二、三年内分期计入损益。对于外币债务大于外币债权的企业,其汇兑净损失可按直线法在5年内摊销。

        2.外贸企业支付非银行金融机构利息可以在财务费用中列支。支付利息超过国家统一基准利率部分,须作纳税调整。

        3.根据财政部[94]财商字第294号通知精神,外贸企业工资性收入(不包括从以前年度结余的应付工资中开支部分)全部计入成本。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纳税扣除的工资,应当依照工效挂钩方案逐户清算确定;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纳税扣除的工资按统一核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执行,超标准计提的工资必须作纳税调整。企业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从应发个人工资中扣除,不得计入成本。

        4.企业对于新制度未予明确列支渠道而国家允许开支的一些支出,如误餐费、书报费、交通费、独生子女保健费、防暑降温费、暖气管理费、城市煤气管理费、电话初装费、家属委员会会费等,执行新制度后可从管理费用中列支,超出标准部分作纳税调整处理,由税后利润负担,本年税后利润不足抵补的,用以后年度税后利润抵补。具体标准由当地财税机关确认。

        5.外贸企业为催收国内外应收帐款、审查对外投资及财产损失、进行资产评估等,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而支付的各项费用,自行计入管理费用。

        6.按照财政部[94]财商字第221号通知规定,企业各类捐赠支出全部计入营业外支出,其中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在缴纳所得税时准予扣除;其余捐赠应予纳税调整。在规定限额以内准予纳税扣除的捐赠,必须属于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社会组织的捐赠,包括企业自愿交纳的经贸教育补助资金。

        7.外贸企业对以前年度结余的应付供货企业的出口奖励金、上缴外汇补偿资金,不得继续挂往来帐。在1994年底之前毋需支付部分,一律转入营业外收入,纳入当年损益。

        8.出口机电产品的外贸企业执行中长期出口信贷协议,以及中央外贸企业执行国家向友好国家提供商品的政府贷款协议,企业应按合同、协议进行核算,将出口商品货款本息全部计作销售收入,并按规定结转成本。由于收款期限比较长,为了正确计算经营成果,对按合同、协议核算出的出口销售盈亏,可转作递延损益,按合同、协议约定的收款时间和收款比例转入本年利润。

        9.外贸企业经营易货贸易和期货贸易业务,有关财务处理仍按财政部[93]财商字第463号《关于编报外贸企业1993年度财务报告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五、正确计算利润分配

        外贸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税后利润,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分配。

        1.按新税制执行后,外贸企业清算应收出口退税与应交税金,落实处理财务检查、审计或批复决算等事项,均应按有关规定调整财务;对调整的以前年度损益,应当单独核算,与本年利润合并计算应缴所得税及税后利润的各项分配。

        2.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1994年外贸企业对属于同类产品三年内的对外来料加工装配纯收入、全年累计三十万元以内的技术转让净收入,在不发生亏损的前提下,纳入企业利润总额后,可作纳税扣除,作为单项留利,转作盈余公积金;亏损企业不得计提单项留利;盈利企业计提的单项留利总额,不得超过实现的利润总额。速遣费收入、涉外保险劳务费不再执行单项留利政策。

        执行新税制后,外贸企业不再实行税前还贷政策,所需还款资金由企业自行统筹解决。机电产品出口企业也不再按销售收入提取1%国家资本金。

        3.实行股份制的外贸企业必须按照“同资同权”的原则,缴纳国家股股利。各级主管财政机关必须维护国家权益,严格组织收缴国家股股利收入。对未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国有外贸企业,主管财政机关可以核定企业税后利润上缴国家的比例。

        经过主管财政机关同意,股份制外贸企业暂转作长期负债管理的应付国家股股利、应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主管财政机关交纳占用费。

        4.外贸企业分配税后利润,要严格按照《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进行。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在符合投资者利益的条件下,由企业自行提取;公益金按少于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的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未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外贸企业,可将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合并计提,统筹管理。

        实行工资总额进成本后,税后利润不得再提取职工奖金;从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益金,属于企业所有者权益、不得用于支付职工个人消费项目支出。

        5.外贸企业按规定缴纳所得税时,对以前年度的超亏挂帐,按照财政部[93]财商字第163号、第217号文件规定精神,要用以前年度结余的专用基金(不含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和茶叶蚕茧改进费)、出口风险基金、后备基金予以弥补;未弥补完的超亏挂帐,从1993年起,可以在五年内延续用税前利润抵补。对于以前年度超亏挂帐未抵补完的企业,不得计提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

        6.根据财政部[93]财商字第294号文件规定,实行新税制和新财会制度后,各级外贸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从企业集中税后利润,或变相向企业摊派,侵犯企业权益。

        7.中央外贸企业专项上交石油出口利润、领取专项进口补贴,有关清算事宜另行规定。

        六、按规定编报财务报告

        各级外贸企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编报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财务指标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要认真审核汇编。

        (一)报表种类

        1.《资产负债表》(会商[贸]01表);

        2.《损益表》(会商[贸]02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会商[贸]03表)(政府部门汇编报表除外);

        4.《利润分配表》(会商[贸]04表);

        5.《进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会商[贸]05表(一))(政府部门汇编报表除外);

        6.《出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会商[贸]05表(二));

        7.《主要指标表》(会商[贸]06表)。

        以上报表的格式,由财政部统一制定。

        (二)报表汇编范围

        为全面反映本地区、本系统外贸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各级外贸企业要按财政部[93]财商字第463号通知规定的报表汇编口径编制完整的企业会计报表,对所属分支机构或具有控股权的被投资企业,不论经营何种业务,或设在境内何种地区,都必须汇编或合并其年度会计报表。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投资举办的房地产、内贸、餐饮服务、金融、储运等企业,必须向主管财政机关、行政主管部门编报会计报表,汇入外经贸系统企业的年度汇总会计报表。

        各地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完整反映本地区外贸企业和外经贸系统企业经营情况和财会状况的原则确定汇编范围,编报1994年度地方外贸企业会计报表。

        (三)报表报送方法与报送时间

        1994年度会计报表的报送方法和报送时间,仍按财政部[93]财商字第463号通知规定执行。

        外贸企业对外提供财会资料,必须按《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内容和计算方法提供。

        (四)编写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报表汇编范围;

        2.以表式列示《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财务比率和出口、收汇等经济指标;

        3.实现利润和利润分配情况;

        4.出口每美元成本简要分析;

        5.出口退税执行情况;

        6.应收帐款的主要内容和问题;

        7.应收外汇帐款的主要内容和问题;

        8.库存商品的主要内容和问题;

        9.待处理财产损益的主要内容及其产生原因;

        10.应付福利费和公益金的提取、使用状况;

        11.清产核资、企业改组的基本情况;

        12.其他需要说明或报请处理事项。

        七、做好年度财务报告的汇审工作

        各地方财政部门汇编本地区外贸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时,应坚持“先审后汇”的原则进行。各企业按新税制实行就地纳税后,为了保证企业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提高工作效率,主管财政机关可以委托或指定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所归口管理的企业进行全面审计或专题审计。对国有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要予以认真批复。

        向财政部直接报送财务报告的中央总公司,也应当先审后汇,接受财政部驻当地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财政监察专员)机构的财务审查,组织本系统有关财会人员互相审核、集中汇表,把不正确的财务处理问题和不规范的会计核算事项,在上报财政部之前予以修正。对财政驻厂员(财政监察专员)机构审查出的问题,一律就地处理。

        根据企业财会制度改革精神和国家税法规定,各地方财政部门、各级外贸企业以及社会中介机构审查企业财务报告时,必须以国家法律或财政部统一规定为依据。任何地方或其他部门的有关规定凡以国家法律或财政部统一规定不相符的,均以国家法律或财政部统一规定为准。

        以上通知,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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