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发第007号
颁布时间:1996-03-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局制定的《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案件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简称税务行政案件,下同)的档案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档案管理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在进行税务行政复议和参加税务行政诉讼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片、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的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对税务行政案件的档案进行统一管理,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 税务行政案件档案管理实行年度、程序、一案一号的原则,结案后,由承办人整理归档。
二、案卷材料的收集
第五条 案件承办人从接受案件开始,就要注意收集有关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并检查有关材料是否齐全与完整,是否符合要求,如有漏遗或不符合要求的,应补齐和补正,无法补正的,必须附说明材料。
第六条 下列材料必须收集当档:
(一)国税机关在复议、应诉活动中所制作的各种文书及有关领导同志的重要修改稿;
(二)有关具体案件的请示、批复(包括电报、电话及口头请示记录);
(三)案件的来源材料(包括申请书、起诉状等);
(四)证据材料;
(五)其他与本案有关的具有收集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七条 应剔除的文书材料
(一)重份文书材料和未定稿的各种法律文书及填废的文书;
(二)与复议、应诉无关的村料;
(三)借阅或调阅有关单位的材料。
三、案卷的整理与装订
第八条 卷内材料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办案程序依次排列。
第九条 各种证据,可先按问题的性质(如偷税、欠税、抗税等)和材料的名称(如帐簿、票证及其他证据等)的特征分类,然后按时间顺序排列。按证据作用的大小,将主要证据排列在前,辅助证据排列在后。
第十条 调查、谈话笔录应分别依人、依时间顺序排列。
第十一条 案卷应有卷皮、卷内目录和备考表、证物、附件袋;
卷内文书材料,除卷内目录、备考表外,应在右上角编号。卷皮、卷内目录所填写的内容应与卷内材料相符。
第十二条 案卷装订前,对残缺破损、大于卷面的材料和字迹偏左,装订后影响阅卷的材料,应进行修补、裱贴和折叠。
第十三条 案卷每册不超过200页为宜,超过时可立分册。装订时,要求右齐,下齐,用线绳系牢。
四、档案的保管
第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税务行政案件的档案管理,确定专人负责。
第十五条 复议办公室应有专门档案柜保管档管,档案柜内不得存放与案卷无关的材料和杂物。
第十六条 为便于查找,卷案比较多时,档案柜内应有指引卡,标明存档年度和案卷起止号码。
第十七条 随卷归档的录音、录相带、影带等声像材料,应注明案件名称、卷号、承办人、制作单位、制作时间、单独存放。
五、案卷的借阅
第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建立案件档案借阅制度,既要有利于案卷材料的借阅利用,又保证案件材料的安全,防止失密。
第十九条 本单位和本系统有关部门借阅案卷材料,须经复议办主任批准,办理借阅手续。
第二十条 外单位借阅档案,须经主管局长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在许可地点查阅,不得将案卷带走。
外单位借阅档案须复制或记录时,应征得复议办主任同意。
六、附 项
第二十一条 案卷内所有文书材料一律用毛笔或钢笔书写、签字(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
第二十二条 行政案件的案卷保存期:
(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案件档案的保存期为五年;
(二)经过复议或诉讼的行政案件档案的保存期为永久。
附:案卷卷内材料排列顺序
一、复议卷
1.复议决定书;
2.复议申请书及申请人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3.案件收案处理单;
4.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裁决书;
5.原处理决定书及原处理机关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6.阅卷笔录;
7.调查提纲、调查笔录;
8.谈话提纲、谈话笔录;
9.勘验笔录、鉴定结论;
10.其他证据材料;
11.请示批复;
12.撤回复议申请报告及记录;
13.审结报告;
14.复议会议纪要;
15.复议决定书签发件、正副本;
16.送达回证;
17.执行结果;
18.本案综合材料。
二、诉讼卷
1.起诉状副本;
2.应诉通知书;
3.答辩状;
4.致法院函及授权委托书、委托合同;
5.到庭应诉通知书;
6.案件有关证据材料;
7.庭审调查笔录;
8.代理词;
9.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副本;
10.上诉状或上诉答辩状;
11.二审判决、裁定书副本;
12.向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情况通报;
13.本案综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