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3-08-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一、推行有奖发票工作的意义和作用
发票作为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财务会计核算的重要依据。加大发票监管力度,对于强化税收征管,保证国家税收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03年8月1日起在我区分步推行有奖发票工作。
开展有奖发票活动,目的在于调动广大消费者协税护税的积极性,促进纳税人依法使用发票,公平税负,依法纳税,从而建立起良好的经济秩序。推行有奖发票工作,是发票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用票行为,促使纳税人和其他单位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加强财务收支监督,提高税收监控能力,有效堵塞发票管理和税收征管漏洞,增加财政收入。
二、有奖发票的实施范围
(一)在饮食业、娱乐业推行有奖发票。
(二)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有奖发票工作先在乌鲁木齐市试行;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时,逐步扩大到其他地州市。
三、有奖发票的种类、面额及印制
增设《新疆服务业定额专用发票》为有奖发票。有奖发票为单页式定额发票,由存根联、发票联和兑奖凭证三部分组成。票面设置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500元、1000元等八种面额。
有奖发票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使用专用纸张、采用防伪措施印制,并定期更换防伪措施。
四、有奖发票的使用对象
从事饮食、娱乐经营活动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应按规定领购有奖专用发票;领票人在提供应税劳务,取得营业收入时必须使用有奖专用发票。对专门从事供应大众早(夜)市饮食、娱乐的摊点,以及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的经营规模较小的纳税人,暂不使用有奖专用发票。确因经营活动需要使用的,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地税机关提供有奖专用发票。
消费者(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接受饮食、娱乐服务后,均应向经营者索取有奖发票。
五、有奖发票的奖项设置和布奖原则
每一期有奖发票的印制数量及票面金额为一个设奖单元。设奖单元参照发票实际使用量及票面金额等因素确定。
每一设奖单元奖项分设5000元、3000元、500、100元、50元、10元、5元七档。中奖面2%以上。
上述设奖发票按照票面面额分档随机布奖,由公证部门公证。
六、有奖发票的开奖方式
有奖发票采取“即刮即开”的方式;消费者取得有奖发票后,刮开兑奖区覆盖层,即显示中奖金额和密码或“谢谢您”。中奖的消费者可按规定进行兑奖。
七、有奖发票的兑奖
5000元、3000元奖金:中奖者须在开票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明和完整相连的有奖发票的发票联、兑奖凭证, 到经营者所在市(区)地方税务局兑奖;超过兑奖期限,视为自动放弃。
500元、100元、50元、10元、5元奖金:中奖者在经营者开具发票地点兑奖。奖金由经营者先行垫付,经营者定期到税收管辖所在地的市(区)地方税务局办理垫付奖金结算,地税机关按奖金额的2%支付手续费。
下列发票不予兑奖:
(一)假发票或经营者非直接向地税机关领购的有奖专用发票;
(二)未加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单位专用章)的有奖专用发票;
(三)未填写付款方名称、经营项目、开票日期的有奖专用发票;
(四)票面涂改或毁损严重、无法辨认票面内容或号码的有奖专用发票;
(五)超过兑奖期限的有奖专用发票;
(六)自行剪下兑奖凭证的有奖专用发票;
(七)已经做作废处理的有奖专用发票;
(八)其他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发票。
八、有奖发票的监督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向地税机关举报;地税机关查证核实后,除依法处罚违章经营者外,按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拒绝开具有奖专用发票的;
(二)使用已刮开兑奖区的有奖专用发票的;
(三)因消费者索取有奖专用发票而加价或者变相加价的;
(四)使用其他凭据代替有奖专用发票的;
(五)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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