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发[2005]49号
颁布时间:2005-04-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前置审批条件的通知》(国税发[2005]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征[1998]52号)第一条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前置审批条件的通知
国税发〔200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税务机关管理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的前置审批条件已发生变化。为适应这一变化,现就发票领购前置审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明确规定,取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1号)中,“凡申请领购货代发票企业,必须凭税务登记证件和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并持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政府主管部门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货代发票事宜”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纳税人在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事宜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领购发票程序办理。
三、今后,凡国务院发布其他有关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文件中涉及发票领购前置审批的,可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五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