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征[2003]23号
颁布时间:2003-09-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督查落实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03〕60号文)摘转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新申办的从事社区服务和其他公益事业的个体工商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备案后,由同级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待其试经营6个月正式办理营业执照后再办理税务登记证,在试营业期间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摘转闽委办〔2003〕60号)
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尚未就相关新办个体工商户“备案”登记的信息传递方式确定前,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可配合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好登记“备案”信息交流工作。
希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