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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2]197号

颁布时间:2002-11-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部署和决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陕发[2002]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2]137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鼓励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及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包括餐饮、商贸、服务业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定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现有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当年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定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兴办的经济实体,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 件的,可在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即:一是利用原国有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二是独立核算、产权明晰并实现了产权主体多元化;三是吸纳本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四是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定新的劳动合同。

  (四)适当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具体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五)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并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六)下岗失业人员承包开发荒山、荒沙、荒水、荒地、荒滩,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的,从受益起3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二、关于下岗失业人员的界定问题下岗失业人员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职工;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失业人员。上述人员凭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免费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依据。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自2002年10月29日起执行,期限暂定止2005年底。各市区接文后,要认真组织学习,提高对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认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积极与劳动保障部门协调配合,严格执行文件精神。在执行中若遇任何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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