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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陕地税发[1998]76号

颁布时间:1998-06-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5]5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的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中税收、财务处理审批权限仍按“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审批制度》的通知”(陕地税发[1997]85号)执行。若有调整,省局将另行通知。
  二、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在资金核实工作中,对企业申报各项资产净损失和潜亏挂帐金额在50万元以上、超过本级审批权限的,应抓紧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98年8月低前将企业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及相关申报资料报送省地税局会同省清产办审批,以保证全省资金核实工作按期完成)。
  三、集体企业在资产清查时如各项资产盘盈和无法付出的款项大于各项资产损失和潜亏挂帐,其净收益经同级税务部门会同清产核资机构审批后可作增加企业资本公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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