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发[1998]86号
颁布时间:1998-05-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市地税各分局,各区、县地税局:
现将《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对清产核资资金核实阶段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等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二日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对清产核资资金核实阶段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等问题的处理意见根据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九六、九七两年试点工作反映的问题,市地税局就九八年清产核资资金核实阶段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等问题的处理意见如下:
一、企业资产损失的处理
1、固定资产部分。按照企业清查出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原则上准予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前扣除,作增减企业损益处理。但属于1993年7月以前挂帐尚未处理的,以及盘盈盘亏相抵净损失数额较大,当年处理有困难的企业,按规定报经同级清产办、地税部门批准后,可依次冲减企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不作损益处理。
2、流动资金部分。清查出的流动资产净损失(盘盈或盘亏)原则上计入企业当期损益,盘盈盘亏净损失数额较大的,当年处理有困难的,报经批准后,可依次抵减企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对报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损失的应报送:①清查盘点表应注明财产损失的名称、单价、数额;②对由于火灾等客观原因造成损失的,应提供保险公司、公安部门提供的具有法律性质的有效证明;③对于累计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主管部门要出示专案处理的意见。
3、企业坏帐损失部分。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的各项应收帐款,凡符合坏帐核销条件的,可按坏帐损失处理。税务部门在审核企业的坏帐、呆帐时,企业要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一是应收款不足三年的,但有司法等部门提供对方企业破产、倒闭或债务人死亡的证明材料;二是应收款不足三年,但经企业主管部门专案处理并出具同意核销的证明材料;三是应收款超过三年的,按会计制度规定,可列为呆帐,企业应对每一笔核销的呆、坏帐,要说清原因并出示工商、司法等部门提供对方企业破产、倒闭或债务人死亡的证明材料。对于单户在万元以下,逾期5年以上无法收回的省境内欠款;单户在2万元以下,逾期5年以上无法收回的省境外欠款和单户在3万元以下,逾期10年以上无法收回的省境外欠款,可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有关证明作为认定审批的依据。对于本系统单位之间往来帐、职工欠款,一律不能认定为坏帐,企业要组织人力清欠收回。
坏帐损失处理按下列规定进行。
①对提取“坏帐准备金”的企业,要先用其进行核销,不足部分,经过批准分期进入损益。
②对不提取“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已发生的坏帐损失,经过批准,可分期计入损益。
③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数额较大,计入损益有困难,经批准可依次冲减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凡需用实收资本处理有关损失或有关权益转增实收资本的,都要按各项资本金所占比例同增同减,不得单独冲减某一项资本金。另外,企业发生的各项损失数额较大,在税前列支有困难,用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冲减又不足抵补,可按税务部门的规定列入递延资产或采取继续挂帐的形式,留待以后年度逐步解决。
二、企业未分配利润的处理对经济效益好,有能力核销亏损的企业,重点查是否填制了《企业亏损税前弥补申请表》,是否有税务部门出具的亏损认定表是否按税务部门审核确定批准的税前弥补金额、年限进行弥补。如果没有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没有按规定进行弥补,限其在资金核实阶段补办手续,进行帐务调整,否则,税务部门将对企业资金不予核实。关于补办手续的程序和具体规定,按市地税发(1995)186号文件精神执行。
三、关于企业职工福利费超支、资金挂帐的处理企业清理出的职工福利费超支挂帐数额较大的,凡经济效益差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一次性冲减公益金、盈余公积金,经济效益较好,可根据企业承受能力,批准其部分在费用中列支。
四、企业减免税的处理企业属于1993年6月30日以前国家减免的税款(包括以税还贷)应作为城镇集体资本金反映。
企业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后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及所得税,属于国家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作为盈余公积处理,没有规定用途的项目,按规定作为企业当期损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