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发[1998]197号
颁布时间:1998-10-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市地税各分局、各区县地税局:
近据调查,一些分局在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方面存在着执法不严,管理偏松的问题,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延期缴纳税款,对部分有纳税能力的企业未征税或者未及时征税,或搞滚动缓缴,以缓代欠,以缓代免,致使国家税款不能及时入库,影响财政收入。为此,特就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县级及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载明延期缴纳的税种、税额、税款所属时间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以及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短期资金困难的,属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二)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
(三)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
(四)短期货款拖欠;
(五)其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明文列举的特殊困难。
三、各局在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要严格进行审查。纳税人应当相应提供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货款拖欠情况说明。必要时,税务机关应当实地调查。
四、延期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审查合格,纳税人应当填写市局统一格式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经基层征收单位对准予延期的税额和期限签注意见,报县级及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方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五、各局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限为:延期缴纳税款数额各直属分局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各区县税务局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由各主管税务局审批。超出以上限额的,由各局提出意见报市局审批。以上所称延期缴纳税款数额为同一纳税人申请延期应纳的所有地方税税款合计。
六、市地税局征收管理处具体负责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工作。如无特殊情况,在收到各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的请求报告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征收管理处予以批复。对经批准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户征收管理处将分户立档,监督管理。
七、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个税种的税款,符合延期缴纳法定条件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延期缴纳税款期满后需要再次延期缴纳的,必须逐级报经市局主管局长批准。
八、纳税人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税务机关应当从批准的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日加收未缴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其在最长不超过15日的限期内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将应缴未缴的税款连同滞纳金一并强制执行。
九、各局对本单位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分户设立台帐,详细记载延期缴纳的税种、税额、税款所属时间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以及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期满后税款入库日期和缴款书号码。对在市局登记备案的延期缴纳税款,清缴入库后应及时上报市局核销。
十、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要与欠税分别统计、分别核算。
十一、各局批准延期缴纳税款超过3个月,或者不符合本通知第六条规定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予以纠正,追缴应缴未缴的税款,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