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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滞纳金的计算期限问题

国税发[2003]47号

颁布时间:2003-04-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对纳税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未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的计算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

  (国家税务总局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国税发〔2003〕47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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