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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问题

新地税函[2004]386号

颁布时间:2004-10-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一、代开发票的概念界定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二、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五)本条所称有关证明材料,是指: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三、代开发票的基本要求

  (一)要求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表的内容应包括代开发票所需的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基本要素;申请表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设计。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小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税务机关应当对要求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包括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合法身份证件以及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核对一致的,方可予以代开。

  (三)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一般应使用计算机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的,也可手工填开。无论使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代开发票专用章的规格和式样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代开发票在开票和征税之间要相互制约。使用计算机开票并能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且不可更改的单位,开票和征税可由一个岗位完成;虽使用计算机开票但仅限于替代手工填写打印功能、或者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而以手工填开的单位,开票和收款人员必须分岗作业,形成制约。与此同时,每个代开发票单位应当设置复核岗位,对窗口开票与征税操作的记录进行复核,以加强监控。

  (五)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和收取发票工本费。代开的普通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同时代征税款的完税凭证上要注明代开的普通发票号码。

  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六)凡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和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不得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属于免税范围的,要在普通发票票面上注明“免税”字样。

  四、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明确代开发票岗位的职责,做好岗前培训。建立健全代开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缴销制度,建立代开发票的登记台帐,建立定期对委托代开岗位的监督检查制度。代开发票的证明材料要装订成册,立卷存档。

  五、代开发票的式样和启用时间

  (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国税或地税)》(以下简称《代开发票》)票样附后,规格为:210×140mm.《代开发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记帐联,印色为绿色。《代开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各地现有库存用于代开的空白发票,只要能够满足代开发票的基本要素,可以继续使用。

  (二)《代开发票》启用时间为2004年10月1日,各地旧版代开发票使用期截止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 (三)为适应经济活动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特殊行业可以使用行业发票(机打票)。货运发票代开仍按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六、违规责任

  (一)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与他人勾结,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以“少缴税,多抵扣”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代开发票,不征或者少征税款,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滥用职权,应为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而故意刁难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9月2日国税函〔2004〕1024号通知)

  补充规定

  一、严格代开发票单位管理。根据“通知”的规定,代开发票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开具发票的行为;即代开发票单位是指各级税务机关。但确因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的,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确定代开发票单位的资格,对取得代开发票资格的单位在新闻媒体、公开场合和办税场所向社会公告;督促基层税务机关和被委托单位建立健全代开发票工作制度,对代开发票单位《代开发票》的领用、开具和结存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二、申请代开发票的对象与范围。除按“通知”规定的代开发票范围与对象外,对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没有申请领购发票的纳税人(餐馆、娱乐业除外),在其经营范围内可以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三、《代开发票》印制、发放、启用、开具和管理。

  (一)我区地税系统《代开发票》分机用票和手工票两种,均为发票和完税证连接在一起的一体票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装订在中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装订在上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印色为绿色。发票规格、完税证规格分别为190mm×108mm,成品规格为190mm×216mm.机用票分类代码为:26500**018**,手工票分类代码为:26500**019**.《代开发票》由区局统一印制、发放。

  (二)《代开发票》的启用时间为2005年1月1日,原使用的《新疆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新疆综合劳务通用发票(一体票证)和《新疆综合劳务通用发票(机用)》可延用至2005年3月31日,之后一律废止。

  (三)《代开发票》手工票仅限于偏远的农、牧、团场及山区无法使用计算机开票的税务所使用,其他地税机关一律使用《代开发票》机用票。《代开发票》机用票的开票程序由区局统一开发、研制,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四)代开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者,应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见附件三),提供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和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所出具的带有明细项目的书面证明材料。代开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者,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材料。

  (五)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应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在完税证的备注栏中填写代开发票号码。代开发票专用章由各地地税机关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区局以新地税发[2004]150号转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代开发票》是发票、完税证连接在一起的特殊票证,其领用、保管、缴销等视同税收完税证管理。

  四、加强管理,明确职责。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代开发票的管理工作,根据总局和区局的文件精神制定具体的《代开发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代开发票领用、开具、保管、缴销制度,建立登记台帐,明确代开发票单位和代开发票岗位的职责,对其实行定期监督检查。对代开发票的证明材料,申请表等定期装订成册,立卷归档。对违反税法规定及相关规定者,应依法严肃处理。

  各地于2004年10月20日前将2005年上半年《代开发票》机用票和手工票的计划用票量重新上报区局票证管理所、计财处。对到期停用的《新疆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新疆综合劳务通用发票(一体票证)》和《新疆综合劳务通用发票(机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清理、销毁。

  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附件二:《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机用和手工)票样

  附件三:《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9月2日国税函〔2004〕1024号通知、新疆地方税务局2004年10月12日 新地税函[2004]386号通知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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