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94-09-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为了适应国家“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按照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我区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工作除个别地区外,现已基本完成。根据7月初全区地方税务局长座谈会议精神,经研究,现就认真做好税政业务工作,加强地方税收征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地与当地国家税务局联系,及时做好实行新税制以来地方各项税收业务档案及征管资料的交接工作(属国家税务局需留存的档案资料可交接复印件),以确保各项税收政策业务和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全面掌握地方税收纳税户的生产经营及征免税情况,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同时,要及时研究解决(或上报)实行新税制以来地方各项税收政策业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严格控制减免税。属于现行税法统一规定的减免税项目,除另有规定者外;应由企业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税务局(城市税务分局)审核后,报地、州、市税务局批准;属于临时困难性减免税(含豁免欠税)的,应一律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对以前年度批准的减免税尚未到期的企业和个人,各地要严肃认真地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不符合税法规定者,应立即予以纠正。
(四)鉴于新税制实行以来税收政策、规定变化较大,加之地方税务系统新增人员多,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切实抓紧抓好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干部的政策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五)地方各项税政业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始终坚持依靠当地党政领导,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尤其是国家税务局的联系和配合,共同为新疆经济发展做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