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四字[1994]026号
颁布时间:1994-03-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自治区税务局
根据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的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营业额,包括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以下各项收入:
旅客票价收入;
行李运费收入;
包裹运费收入;
邮运运费收入;
货物运费收入;
其他收入;
客货运费服务收入;
旅游车上浮票价收入;
应缴其他进款;
保价收入;
铁路建设基金收入。
上列项目的具体范围,依照本通知所附《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营业额具体范围》的规定执行。
以上收入由铁道部汇集中向国家税务总局。除上列收入项目中央铁路系统的其他各项收入均不属于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营业额。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营业额的范围必须按照统一规定执行。以后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营业额如有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将发文通知各地税务机关。
(二)根据流转税各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对铁路工副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增值税或消费税不再给予免征流转税照顾。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
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营业额具体范围
(一)旅客票价收入。收入内容包括车站发售的旅客票价收入、乘降所上车旅客票价收入、旅客票价加价收入(季节性、优质优价)。
(二)行李运费收入。收入内容包括发送行李运费、变更到站行李运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
(三) 包裹运费收入。收入内容包括发送包裹运费、变更到站包裹运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
(四) 邮运运费收入。收入内容包括自备邮政车挂运费、租用邮政车和占用邮车容间使用费及邮政押运人员乘车费。
(五) 货物运费收入。收入内容包括发送现付、到付、后付整车运费、发送零担货物运费、发送集装箱货物运费、快运费、冷藏车运费、短途附加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自备车、租用铁路货车空车挂运费、变更到站货物运费、分卸作业费、特种货车使用费、回送费、集装箱使用费、拼箱费、电气化附加费、煤运特价收入。
(六) 其他收入。收入内容包括:
1、客运其他收入:到站、列车补收无票客车票票价收入、列车发售卧铺票价、站、车对携带品超重、超限及无票运货补收的运杂费、到站发现行包品名、重量不符补收运杂费、退票费、包车租用费、行包变更手续费、行包运杂费迟交金、行包查询费。
2、货运其他收入:过秤费、取送车费、货车使用费、货车延期使用费、货车篷布使用费、货车篷布延期使用费、非运用车使用费、地方铁路货车使用费、守车租用费、工程线货车使用费、隔离车使用费、集装箱延期使用费、自备(租用)货车停放费、制冷费、冷却费、押运人乘车费、货物变更手续费、货运计划违约金、到站补收货物品名、重量不符运费、收回货主责任垫款、超载违约金、验关手续费、滞留费、货车清扫、洗刷除污费、施封作业费、机车作业费、运杂费迟交金、查询费、防风网使用费、铁路码头使用费、捏报货品名违约金、进出口货物声明价格费。
(七)客货运服务收入。收入内容包括站台票、订票、送票费、行包保管费、接取送达费、携带品暂存费、货物暂存费、有价表格费、签证费、贵宾室使用费、补票手续费。
(八)旅游车上浮票价收入。
(九)应缴其他进款、国联集装箱服务费、运营临管线收入。
(十)保价收入。收入内容包括行包保价收入和货物保价收入。
(十一)铁路建设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