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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小学后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1]140号

颁布时间:2001-08-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地市、杨凌示范区地主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为了切实支持教育事业,促进我省中小学后勤工作社会化进程,经研究,现对中小学后勤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非盈利性的食堂、公寓、浴池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洗浴服务获得的收入,从2001年7月1日起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暂免征收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洗浴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二、面向师生同时又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应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三、对学校出租房屋行为的税收,各地要加强征管,继续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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