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二字[1994]008号
颁布时间:1994-02-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自治区税务局
为了简化和规范税制,推进分税制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决定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废止下列税收法规:
(一)《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1962年4月16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
(二)《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1982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
(三)《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1982年4月22日国务院批转);
(四)《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1984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1985年7月3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五)《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1985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
(六)《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1985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
(七)《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1985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
二、下放屠宰税和筵席税的管理权。
屠宰税和筵席税下放地方管理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继续征收或者停止征收。继续征收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屠宰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征收办法,并报国务院备案。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国务院1994年1月13日 国发〔1994〕7号通知)
补充规定:
关于对屠宰税的征收问题,经研究,区局意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尚未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屠宰税征收管理办法》前,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从事收购生猪、菜牛、菜羊的,屠宰税暂按新税一字(1994)001号明传电报的第四条规定办理(即:对原征收产品税的生猪、菜牛、菜羊,在新的屠宰税条例下发实施前,属94年度的税款,暂按原规定征收,入屠宰税科目。);对个体屠宰业户的屠宰税,暂按现行有关规定继续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