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发[2003]136号
颁布时间:2003-09-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一、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凡在 2003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工商登记,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向税务机关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以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件,经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8月20日国税发〔2003〕94号通知)
补充规定:
一、对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是落实国家就业工作和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具体措施,对于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有着重要的作用。各级地税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
二、主管地税机关的在为从事个体经营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时,统一使用税务登记证。
(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8月20日国税发〔2003〕94号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3年9月10日新地税发[2003]136号通知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