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征字[1999]002号
颁布时间:1999-01-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的企业所得税自1998年7月1日起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原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征收管理的其他地方各税,自1999年1月1日起由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
四、凡本通知未涉及的,上述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其他地方各税,其征收管理仍维持现状。各地地方税务局应主动与相关税务机关加强联系,相互协作,积极做好税收征管资料的移交和税收划转中的征管衔接工作;同时要及时做好划转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税务登记变更及有关服务工作,确保划转工作顺利进行。
以上工作请于今年1月份内完成。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9年1月6日新地税征字〔1999〕002号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