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2]1037号
颁布时间:2002-12-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鉴于资源税扣缴义务人拖欠货款,造成税款拖欠和流失的情况时有发生,为加强征收管理,严肃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六条“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明确为支付首货款或者首次开具应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12月10日国税函[2002]10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