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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

新税一字[1993]370号

颁布时间:1994-01-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76号《通知》规定,现对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从1994年起,均应按规定依法交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二)原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享受的流转税优惠政策仍然保留。由税务机关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即: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在规定的纳税期内如实申报,填开税票解缴入库。同时,由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征税款返还给纳税企业,税务机关应按月统计上报实际返还退税情况。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属征收消费税的产品,不得减免消费税、增值税。

  (三)税务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福利企业和学校管理的假学校办企业,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四)本通知第二条“原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享受的流转税优惠政策仍然保留”中的“流转税优惠政策”是指全国统一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制定的流转税优惠政策。自治区以往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所制定的流转税优惠政策,从1994年元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注:已另作明确,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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