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3]47号
颁布时间:2003-04-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对采用电算化会计系统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对其会计电算化系统进行查验;对纳税人会计电算化系统处理、储存的会计记录以及其他有关的纳税资料,税务机关有权进入其电算化系统进行检查,并可复制与纳税有关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
税务机关进入纳税人电算化系统进行检查时,有责任保证纳税人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安全性,并保守纳税人的商业秘密。
(国家税务总局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国税发〔2003〕47号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