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汽车租赁业专用发票的通知
市地税发[1998]245号
颁布时间:1998-12-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市地税各分局,各区县地税局:
为了加强对我市汽车租赁业税收管理,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本着行业管理和归口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市局决定从一九九九年元月一日起启用《西安市汽车租赁业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西安市范围内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必须使用《西安市汽车租赁业专用发票》,其他票据无效。
二、《西安市汽车租赁业专用发票》由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管处)负责统一印制、发放、管理。西安市汽车租赁业专用发票,由市运管处提供票样,经市地税局审核批准,并套印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后方为有效。
三、用票单位在领购该发票时,必须持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购簿》和《行业发票供应通知单》,否则,一律不予供应。
四、市运管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该发票的发放、管理,并设置专用登记帐册。对任何购票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数量供票。每次发放发票时,都要将起讫号码登记在《发票领购簿》上,并加盖供票单位条章。同时,应将税务部门填开的《行业发票供应通知单》保存三年。需要销毁时,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五、市运管处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对行业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管理。发现违章行为,要及时向税务部门通报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查处。另外,要对发票使用管理情况按季度总结归纳,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六、市地税二分局负责对市运管处的发票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对行业发票的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于超范围发放发票而导致税款流失的,要按《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