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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农电企业失业保险费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统一征缴的通知

陕财社[2000]92号

颁布时间:2000-05-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财政厅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局,省农电局,原行业统筹各企业:

  根据《陕西省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暂行办法》(陕政发[2000]11号)中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实行三费合一税务统一征收的规定,现就原行业统筹企业、农电企业失业保险费征缴问题通知如下:从2000年7月1日起,原实行行业统筹的铁道、交通、邮电、电力、中建、石油、民航、有色、金融,煤炭企业以及农电企业的失业保险费统一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随同基本养老保险费统一征缴,各地市地方税务部门不再向上述企业征收失业保险费;征收的失业保险基金由省财政厅按季返还。具体征缴办法仍按有关文件执行。

  原行业统筹各企业2000年6月底以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仍由各地市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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