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2-01-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国税发〔2001〕137号)和全国税收征管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新疆地税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方案如下:
一、坚持改革方向不动摇,积极稳妥地推进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
在经济全球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颁布施行的形势下,总局“试点方案”规划的新一轮征管改革充分体现了建设现代化税收的发展方向,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给予坚持。全面贯彻“完善和稳定税制,强化税收征管”的指导思想,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工作方针,强化“科技加管理”的管理理念,实现“信息化加专业化”的征管改革目标,巩固“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分片(分类)管理”的征管模式,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紧密结合新疆地税实际,将机构改革、征管改革和信息化建设三者整体安排,有序推进,成熟一个地区,开展一个地区;成熟一个层次,进行一个层次,积极稳妥地推进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力争实现新疆地税税务管理的跨越发展。
二、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确保新一轮征管改革的前提尽快落实到位
继续按照区局确定的“统一领导、统一规划,规范配置、分段负责、逐步到位”的网络建设方案,尽快建立起覆盖全区地税系统的自治区、地州市、县(市)、(专业、综合)税务所的四级广域网络;继续抓好《新疆地税管理信息系统》新款软件的开发、优化工作,力争从根本上解决征管改革中“瓶颈”之“瓶颈”问题,实现完全意义上的“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确保新一轮征管改革的前提尽快落实到位。在软件的推广应用上,做好与“金税三期工程”的衔接工作,解决好我区地税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三、把握现代化税收的发展方向,建立健全全新的征收管理机制
依据新《征管法》第十一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规定,按照“理顺业务,明确职能,划清职责”的原则,将管理、征收、稽查、执法监督的工作职能、业务范围给予原则的界定和划分,建立健全管理、征收、稽查、执法监督之间职责明确,互相分离、互相制约,又互相补充、互相促进的管理机制。
管理、征收、稽查、执法监督环节的工作职能、业务范围划分如下:
管理环节:
涉税社会经济信息的采集分析;
各类税源控管;
纳税信誉等级管理;
日常性管理:包括税务登记、纳(扣)税事项分析认定、发票管理、重点税源管理等;
扣缴义务人的管理;
减免抵缓退税审批;
日常检查:纳税评估及停歇业、请销假管理,催报催缴、清理欠税等;
为稽查环节提供重点稽查户源(并拥有向县级局提请对稽查结果的复审权);
零散税收的征收管理;
牵头组织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如征管“七率”考核);
税收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
开展协税护税;
总体负责辖区内税收计划任务的落实;
协助做好涉税案件的执行等。
征收环节:
受理申报;
税款征收;
逾期申报的受理与处理;
逾期税款的收缴与处理;
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和分析;
税源监控及分析决策;
税收票证管理;
税收经费的提退等。
稽查环节:
对内负责稽查业务管理,对外进行税务稽查;
受理涉税案件;
确定稽查对象;
稽查的实施、审理、执行;
发票协查;
涉税违法案件中的税款追缴等。
执法监督环节:
参与税收政策、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包括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的审核;
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备查;
税收执法监督检查;
执法资格、能级的认定和管理;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日常工作;
过错责任追究;
办理行政复议、应诉、赔偿案件等。
鉴于新疆地域辽阔,地税干部队伍的结构、素质的具体情况,在职能和业务范围的划分上,坚持主体机制分离清晰,相互交叉因地制宜。
改革中为加强信息化建设而增设的各级信息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能:一是负责本地州市地税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行政管理和组织协调;二是承担计算机软件及网络运行使用中的技术支持与保障;三是对辖区产生的数据信息进行业务处理。县(市)地税局不再单独设置信息管理科,可根据业务量大小设置2—3名专职或兼职的系统管理员(俗称网管员),行使信息管理岗位职能。信息管理部门在信息管理业务上实行垂直管理。
新一轮征管改革是一项宏伟的系统工程,全面完成这一工程需要一个奋斗的过程,对总局“试点方案”中强调的规范纳税服务、加强税源监控、开展纳税评估,以及推行多元化申报缴款方式、强化“两权”监督、加强信息交换等工作,应在深化征管改革和信息化建设的进程中,逐步落实到位。
四、按照建立健全机制的要求,调整、精简机构,合理配置现有的征管力量
机构是机制的组织保证,机制调整必然要辅以机构和征管力量的合理配置。我们从新疆地税的实际出发,坚持“宏观稳定,微观调整”的原则,在基层征管机构的设置上不搞“一刀切”的模式,坚持因社会发展制宜,因经济规模制宜。
(一)县(市)级税务机关征管机构的设置方案如下:
一般县(市)地税局:
普遍设置管理科、计会征收科,作为局内设机构,对外不挂牌子,统一行使辖区内的管理、征收职能。少数收入规模小、管理工作量小的县,可不单独设置管理科,其管理职能由综合业务部门行使。设置稽查局,作为局外设机构,对外挂牌子,行使稽查职能。
原有单独设置的计会科,其职能由计会征收科承担。现有的办税服务厅由计会征收科管理;办税服务厅需为管理科设置必要的工作窗口。
城镇、市区一律不设置综合性税务所和稽查分支机构。
对城镇、市区以外的征收管理,根据工作需要,突破行政区划,设置必要数量的综合性税务所,其职能仅限于管理和征收,业务工作受相关科室的领导;此类综合性税务所的人数不少于3人。
各地州所在市(含石河子)地税局:
普遍设置管理科、计会征收科,作为局内设机构,统一行使辖区内的管理、征收职能;设置稽查局,作为局外设机构,行使稽查职能。
原有单独设置的计会科,其职能由计会征收科承担。现有的办税服务厅由计会征收科管理;办税服务厅需为管理科设置必要的工作窗口。
市区一律不设置综合性税务所和稽查分支机构。
市区内可设置一定数量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税务所,其职能仅限于管理。此类税务所应根据信息化建设的进程,在规模和数量上逐渐进行精简、压缩,直至适应现代化税收管理的发展需要。
对市区以外的征收管理,根据工作需要,突破行政区划,设置必要数量的综合性税务所,其职能仅限于管理和征收,业务工作受相关科室的领导;此类综合性税务所的人数不少于3人。
乌鲁木齐市辖区、克拉玛依市辖区地税局:
保留市辖区一级地税机构,原“××市地方税务局××区分局”一律改称“××市××区地方税务局”。
普遍设置管理科、计会征收科,作为局内设机构,统一行使辖区内的管理、征收职能;可外设稽查分局,作为市局稽查局的分支机构,行使稽查职能。
原有单独设置的计会科,其职能由计会征收科承担。现有的办税服务厅由计会征收科管理;办税服务厅需为管理科设置必要的工作窗口。
市区一律不设置综合性税务所。
市区内可设置一定数量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税务所,其职能仅限于管理。此类税务所应根据信息化建设的进程,在规模和数量上逐渐进行压缩性调整,直至适应现代化税收管理的发展需要。
对市郊偏远地段的征收管理,根据工作需要,突破行政区划,设置必要数量的综合性税务所,其职能仅限于管理和征收,业务工作受相关科室的领导;此类综合性税务所的人数不少于3人。
(二)地州市级税务机关征管机构的设置方案如下:
各地、州、市地税局普遍内设的征收管理机构应有:征管科、计财科、信息管理科。
政策法规科的设置视地、州、市规模大小区别对待:乌鲁木齐市、昌吉州、伊犁州、巴州、喀什地区地税局设置政策法规科;其余各地、州、市地税局法制和税政部门合并设置,统称税政法规科。
各地、州、市地税局普遍外设稽查局。
五、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确保改革积极稳妥地进行
新一轮征管改革对建设现代化税收工作的影响既深远又现实,工作量之多,内容之新,难度之大都是前所未有的,只有举全局之力才能有所建树。此轮改革与全面推进地县机构改革同期进行,各级税务机关应将机构改革、征管改革和信息化建设三者整体安排,有序推进。做到征管改革成熟一个地区,开展一个地区;成熟一个层次,进行一个层次。特别注意夯实信息化建设这个基础,信息化建设不到位的,可延缓征管改革的进程。在整个改革进程中特别注意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解决好他们在改革中面临的工作、学习、生活等诸多方面的实际问题,确保征管改革健康顺利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