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一字[1994]024号
颁布时间:1994-10-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93)6号《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和国务院国发(1993)51号《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和严格控制减免税的通知》精神,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认真清理越权减免税问题的通知》。各地对越权减免税进行了清理,总的看,工作是认真负责的。截止去年底,各地清理越权减免税政策5096条,减免税收金额535亿,其中,各寺报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继续执行的471条。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4)013号《关于清理越权减免税情况的报告》上报国务院,提出了清理越权减免税的处理意见。经征求财政部意见并报国务院领导审批同意,现将清理越权减免税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对各地已经清理纠正和各类越权减免税,同意清理纠正和停止执行。
(二)对各地要求继续保留执行的一次性、临时性减免税,一律停止执行。
(三)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自定的符合国发(1993)85号《国务院关于衽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中有关规定,需要保留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承包流转税政策,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年5月合发的(94)财地明传5号文件的规定,同时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批准,并一律先由税务机关按国家统一规定征收入库,再由财政机关列支返还。
补充规定:
(一)实施新税制后,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的减免营业税项目外,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各类减免营业税业务。
(二)对实施新税制前自治区及各地批准临时、困难性减免营业税尚未到期的,从1994年10月1日起一律恢复征收营业税。
对于恢复征收营业税后个别企业确有实际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经县(市)地方税务局或城市地方税务分局批准后,方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所延期限应至1994年底止。
(三)对实施新税制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税收政策(如知青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中,需继续保留减免营业税的行政管理规定,在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批准前,应一律自199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并恢复征收营业税,待批准后再由财政机关列支返还。
(四)实施新税制后,任何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中,均不得涉及越权减免营业税条款,凡涉及的一律无效,各地地方税务机关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上报。
(五)实施新税制后,有关减免地方企业所得税及其他地方各税(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按现行税法有关规定办理。
(六)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者,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