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4-09-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国家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有效发挥发票在税收中的控管作用,打击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对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一段时间,变造发票和伪造发票贩卖等税收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不法分子采取变造等手段,套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后虚开,部分纳税人法制观念淡薄,贪图小利,违法取得发票。更有甚者,一些不法分子公开或半公开地散发代开发票名片,兜售发票,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既严重影响了国家税收收入,又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为了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堵塞税收漏洞,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征管,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04年9月20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代开发票专项检查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检查整治对象
(一)纳税人取得的由地税机关或地税机关按规定委托的单位代开的发票;
(二)伪造、变造、制售、倒买倒卖假发票行为。
二、代开发票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2004年9月20日至10月19日)。纳税人和其他单位应将2003年1月1日——2004年8月31日取得的、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代开发票,按照发票票号、收款方名称、付款方名称、开票项目、金额、代开票机关及开票人等内容登记造册,上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查。
第二阶段为核查阶段(2004年10月20日至11月19日)。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和其他单位上报的代开发票“发票联”的各项内容,与代开发票“存根联”比对,发现“大头小尾”票,即责成纳税人和其他单位提供票源,对查出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惩处。
第三阶段为重点检查阶段(2004年11月20日至12月19日)。在前两个阶段工作的基础上,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和其他单位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重点检查;对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完成自查或者拒绝自查的纳税人和其他单位全面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惩处。
三、对伪造、变造、制售、倒买倒卖发票行为进行整治。各级地税机关与公安部门协同,按照自治区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开展打击虚开货物运输发票和制售假发票等涉税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新公通[2004]80号)要求,制定行动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抽调人员,重拳出击,集中开展一次联合打击伪造制售假发票的行动,整治一批非法买卖真假发票活动猖獗的场所,捣毁一批伪造、变造、制售、倒买倒卖假发票犯罪窝点和团伙。通过集中打击和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伪造变造制售发票的嚣张气焰和有效遏制严重涉税犯罪,建立起正常的税收秩序。
四、各地主管地税机关要在办税服务厅和当地媒体上公布代开发票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同时设立举报咨询电话,方便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咨询。对举报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单位、个人,税务机关为检举人保密,并按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