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征字[2001]15号
颁布时间:2001-09-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塔城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查处以前年度偷税案件处罚问题的请示》(塔地地税征字〔2001〕23号)收悉,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1994年,新疆第三汽车运输公司修理厂采取少列收入的手段少缴(企业所得)税款,是偷税。
二、1995年至2000年,该企业又采取了隐匿收入、虚报亏损等手段企图偷税,其违法行为虽然是连续的,但在客观上并未再形成企业所得税的偷税结果,故不符合偷企业所得税的条件,不能定为偷税。因此,对该企业1994年少列收入造成的企业所得税的偷税行为,不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1年9月27日新地税征字〔2001〕15号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