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3]47号
颁布时间:2003-04-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纳税人的名称、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号码、发证机关名称、发证有效期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国家税务总局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国税发〔2003〕47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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