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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销售分公司缴纳地方税问题的复函

闽地税函[2004]38号

颁布时间:2004-02-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销售分公司:

  你司《关于以市级分公司为单位汇总申报、缴纳地方税收的请示》(中油闽销[2004]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营业税。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前,你公司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应在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其他法规规定的纳税地点,申报、缴纳营业税。你公司所属的县级公司发生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销售、出租不动产的行为,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出租设备、物品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上述均不宜汇总缴纳。

  二、个人所得税。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百分之七。《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福建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费人在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因此,对你司所属县(市、区)加油站增值税已由各设区市分公司汇总缴纳的,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也应由各设区市分公司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申报、汇总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全部按汇总缴纳地的适用税率计征。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向房产、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五、车船使用(牌照)税由纳税人向车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六、印花税对采取贴花完税的应税凭证,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对采取汇总缴纳完税的,则在核准其汇总缴纳的地税部门所在地申报、缴纳。

  七、土地增值税在转让房地产所在地的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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