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陕西省清产核资办公室、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清理甄别“ ”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清办[1998]33号

颁布时间:1998-05-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清产核资办公室

各地(市)清产核资办公室、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财政局,省级各有关主管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甄别“”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清字[1998]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清理甄别的时间点为1997年各级工商注册登记年检数。
  二、与主办单位没有投资、借贷关系,经济性质纯属个体、私营的假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先行清理甄别,并在上报“资产清查快报”时单独汇总上报。
  其他“”企业的清理甄别工作,可与产权界定工作同步进行。
  三、各级清产核资机构、经贸委要将产权界定后判定为非集体性质“”企业的“产权界定申报表”副本集中造册,移送工商行政管理和地税部门,以限期变更企业经济性质和税务登记。
  四、在有关清理甄别工作完成后,请于8月10日前将《“”集体企业清理甄别情况表》及“清理甄别工作报告”上报省清产核资办公室。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