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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工作税收的通知

陕科协发[2003]34号

颁布时间:2003-09-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科协和陕西省财政厅联合颁发的陕科协发咨[1986]106号、[1987]8号文件,以及省科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陕科协发[1992]45号文件,对组织我省科技人员积极投入经济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了落实《中共陕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科协工作的意见》(陕发[2002]9号文件)精神,更好地动员和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投身建设西部经济强省,现将科协系统科技咨询工作的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科协系统科技咨询工作是社会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公益性事业。主要是通过科协直属科技咨询机构、所属学会(协会)和基层组织,把广大会员及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上的科技人员组织起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积极开展科技咨询服务活动。

  二、科协系统科技咨询的法人主体为:

  1、科协直属咨询机构,即省、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

  2、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

  3、企事业单位科协。

  三、科技咨询服务范围

  1、对部门或地区的发展规划、计划,对国土及自然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对城市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进行技术和经济论证。

  2、对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引进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对可行性研究方案进行综合评议论证。

  3、为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提供技术、管理,信息咨询服务,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工作。

  4、为推广、普及科学技术开展的技术培训、科技展览、以及创办科技刊物等。

  5、为有关部门和个人的技术成果,组织鉴定、推广和转让。

  6、其他有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四、税收政策

  1、凡科协系统开展科技咨询有偿服务的咨询机构,学会、协会、研究会,企事业单位科协,具备了法人资格,均须在所属区域的地税部门申请税务注册登记,使用税务发票。

  2、营业税征收

  对技术咨询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对科协系统开展的各种培训等“按文化体育业一其他文化业”征收营业税。

  对科协开展的科技展览及其他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3、所得税征收

  对科协系统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以及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时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和非技术性收入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本规定只适用于我省科协系统。由省科协、省地税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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