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湖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陕西省广厦工程西郊住宅小区税款归属的请示》(莲地税发[1 998]103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45号)中第五条的规定,即“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总承包人,扣缴分包或转包的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应当向分包或转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你局作为分包工程劳务发生的主管税务机关,其扣缴义务人——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广厦工程经理部扣缴分包工程(省建二公司和省建六公司)的营业税税款,应向你局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