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二告字[2003]1号
颁布时间:2003-01-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分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为了加强税源控管,杜绝税款流失,保证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及时足额入库和委托代征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将2003年度城郊六区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代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代收代缴范围按照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公安局《关于由西安市地税二分局委托西安市交警支队代收代缴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市地税发[2001]143号),凡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纳税单位和个人的所有应税车辆的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均由我市交警部门在车辆年检(挂牌)时代收代缴。
二、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代收代缴纳方式新购置应税车辆在登记挂牌时,由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代收代缴应税车辆的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其余原有应税车辆在年检时,由设在各检测线的代收点代收代缴应税车辆的车胎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在一月十五日至三月十五日车辆停检期间,需要提前缴税的纳税人可到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新车挂牌窗口办理完税手续。纳税人缴税时同时领取完税凭证(缴款书)和税讫卡。
三、减免税手续的办理对于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免税车辆,纳税人凭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减免税证明在年检(挂牌)时免予纳税;未办理减免税证明的一律按规定缴纳税款。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凡申请减免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提供本单位经济性质证明文件、车辆户籍本、行车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到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分局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凡申请减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人,应提供车辆户籍本、行车执照、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书(或先进技术企业认定书、出口企业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到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新车在挂牌之前办理减免税手续;原有车辆减免税手续集中在一月二十日至三月五日办理。
四、违反规定的处理对于拒不缴纳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偷逃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政策咨询事项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地址:小寨西路83号电话:7663570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分局地址:南院门5号电话:7212981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地址:小寨西路83号电话:7663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