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检[2004]504号
颁布时间:2004-10-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北京市各级行政机关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京办发〔2004〕20号),充分发挥税务稽查以事实宣传税法、以实例教育群众、有效震慑涉税违法行为的作用,提高查处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的透明度,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京地税纳〔2004〕398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局税务检查工作实际,现对重大涉税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政务公开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公开标准
(一)定性为偷税和抗税的涉税违法案件;
(二)应缴未缴税款在500万元以上的涉税违法案件;
(三)体现涉税违法活动新动向,具有一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的涉税违法案件;
(四)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涉税违法案件。
二、公开内容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号码;
(三)企业法人代表、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或自然人姓名;
(四)检查纳税期间;
(五)企业涉税违法事实的简单描述;
(六)查补税款数额、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数额;
(七)违法定性的结论意见(应缴未缴、偷税或抗税);
(八)是否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公开形式
(一)对偷税及抗税案件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市政府专网)警示信息子系统和“北京地税网站”(www.tax861.gov.cn)税务检查处网页“以案说法”栏目及各局网页相关栏目中对社会进行公开,并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京地税检〔1998〕580号)的要求进行公告;
(二)对应缴未缴税款在500万元以上的涉税违法案件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市政府专网)提示信息子系统和“北京地税网站”(www.tax861.gov.cn)税务检查处网页“以案说法”栏目及各局网页相关栏目中对社会进行公开,并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京地税检〔1998〕580号)的要求进行公告;
(三)对体现涉税违法活动新动向,具有一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的涉税违法案件,以《税务检查案件通报》的形式在地税机关内部进行公开。
四、公开期限
(一)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市政府专网)和“北京地税网站”(www.tax861.gov.cn)上发布的重大涉税违法案件信息的公开期限为3年,期限届满后,应将公开信息转入历史数据库备查。
(二)在各局办公场所公告栏中发布的重大涉税违法案件信息,应即时更新,并存档备查。
五、管理要求
(一)对于达到公开标准的重大涉税违法案件,各局的检查部门应在《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以后生效的为准),填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重大涉税违法案件政务公开审批表》,与《税务检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并报送市局,并在市局主管局长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
(二)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的政务公开做为税务检查重大案件管理岗位的一项重要工作,应由专人负责,并建立专门的登记台帐。
(三)各局的信息部门应对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的政务公开工作给予技术支持和设备保障。
(四)对于需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市政府专网)上发布的重大涉税违法案件信息,请依照市局相关业务处室下发的专门文件进行管理。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重大涉税违法案件政务公开审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