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国税发[1999]417号
颁布时间:1999-12-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金融保险企业的呆帐损失和坏帐损失的核销和扣除,须经税务机关的审核确认,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一律就地补税。
二、金融保险企业发生坏帐损失的具体申报、审批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资产损失审核认定办法>的通知》(琼国税发[1997]第54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实行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呆帐损失的核销,由其总机构审批后,所属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60日内将总机构审批情况报省国税局审核,由省国税局将审核情况反馈给各市、县局,各市、县局以此为依据核销扣除。总机构审批数与省国税局审核数不一致或未经省国税局审核的,由所在地市、县局就地补税。
四、未执行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发生呆帐损失的审批权限比照《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资产损失审核认定办法>的通知》(琼国税发[1997]第54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农村信用社呆帐损失的处理办法仍按照琼国税发[1997]第52号执行。
以上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