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国税发[1999]185号
颁布时间:1999-06-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机关收费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按照总局的通知精神,认真清理整顿超范围和超标准收费行为。对没有经过国家计委或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都属违规收费,要坚决予以取消。按法律法规收费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凡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一经发现,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收取发票保证金。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各级国税机关今后一律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如以前已经收取的,要立即做好清退工作,清退工作应在12月底前结束。
三、清退发票保证金工作必须做到手续齐全、责任明确、帐目清楚。具体操作程序为:
1、首先审核用票户提供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保证金收据、经办人身份证件等。企业如已将保证金收据入帐而确实不能提供原件的,可要求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并附单位证明,据以办理退还手续。
2、在核实用票户提供的资料和内部保存的资料相一致后,填开保证金退款收据(式样见附件,由各市、县局自行印制),将款退还用票户。退款一般采用转帐方式将款转入用票户开设的税款预储户或企业基本帐户。对已收回的保证金收据应注明“已退”字样,妥善保存。税务机关应在各办税场所公布办理退还保证金的时间、程序以及应携带的资料等。
四、对固定业户取消发票保证金制度后,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严格执行验旧换新、限量供应原则;规范完善领、用、存月报制度;不断强化检查和处罚力度;努力提高发票的管理水平。
附件:发票保证金退款凭据(式样)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