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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3号、114号通知的安排意见》的通知

市国税发[1998]298号

颁布时间:1998-07-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3号、114号通知的安排意见》[陕国税发(1998)1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划转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坚持政策标准。

  国务院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对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将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整为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l0%调整为7%,这是新税制实施以来在增值税政策方面的又一次大的调整,对于今后进一步参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流失漏洞,整顿治理税收秩序,保证财政收入。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具有重大意义。这次划转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繁重,因此,在划转工作中一定要坚持政策标准,按时完成划转任务。

  二、加强领导,搞好分工协作。

  各局要确定一名局领导负责抓此项工作,由税政部门牵头,征管、综合、发票、计征、稽查等部门参加,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将这项工作中的资格划转、资格变更登记、专用发票收缴、“双定户”应税销售额调整等任务落实到具体工作部门、责任到人,相互协作,保证工作质量。

  三、抓好培训,重视宣传指导。

  各局要及时组织有关税务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掌握税收政策,统一政策口径,在此基础上,向被划转企业领导、财务主管人员及商业企业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和“双定户”作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积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并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对国务院决定的重大意义进行宣传,使这项工作能够得到各级领导、社会各界的支持,使增值税纳税人能够真正理解增值税价外税的含义,划转工作并不影响其生产经营,促使划转企业积极支持配合税务部门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分步实施,抓紧组织落实。

  1、安排部署划转阶段(7月底前)。本阶段工作重点和要求是将小规模商业企业全部划转结束,并由各主管税务机关下发“划转通知”告知被划转企业。做好划转企业资格变更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停供、清理收缴以及普通发票供应、税务部门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双定户”应税销售额的调整等工作。

  2、划转工作完善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在8月份纳税申报期内,集中力量作好被划转企业纳税申报的辅导、服务工作,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申报期之后,一是做好被划转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留抵税额的清理,应纳税额的清算,并辅导企业作好相应的帐务处理;不是对划转工作中的遗留问题进行研究处理,做好划转企业的后期管理工作,为检查验收做好准备。

  3、在划转工作中,各单位要切实搞好服务,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职能部门应相互配合,将划转工作的有关程序、方法等上墙公布、共同做好各项配套服务。对被划转企业经营所需专用发票的代开工作,应安排专人负责、并保证为企业提供及时、高效、优质的服务。

  4、各单位对在具体划转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不拖不推不靠。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市汇报。

  五、认真总结各局在9月10日前应对划转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书面上报市局。总结材料内容包括:

  1、基本情况:划转前、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及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户数的变化情况;本次应划转、已划转户数及占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户数的划转比例;本次暂定资格户数及所占比例等。

  2、具体做法:划转工作的组织领导、具体安排、开展情况,采取的方法和措施及取得的效果等。

  3、存在的问题:在划转的具体操作及企业经营中产生和发现的税收政策、征收管理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

  4、政策建议:对进一步完善税制、强化征管等方面建议和设想。

  上报材料要求情况清楚、数据准确、内容全面。市局将于9月下旬组织系统有关人员对各单位的划转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纠正,严肃处理,并迎接省局组织的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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