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税函[1999]20号
颁布时间:1999-01-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总公司、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总公司等三家总公司1998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777、795、787号)规定,你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中国消防安全工程陕西公司、中国黑色金属材料西北公司,1998年度向各总公司上交管理费的扣除标准为10万元和50万元。西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按业务收入的2%(汽车运输企业按业务收入的1%)的标准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在规定标准内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