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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印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琼国税发[1999]318号

颁布时间:1999-09-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新印务有限公司、海南华森印务有限公司、海口市南华印刷厂:

  发票印制是发票管理的首要环节,是提高发票管理水平的前提和基础。加强对发票印制的管理,对于整个发票管理工作至关重要。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国税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印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逐项落实。要根据《规定》要求,不断完善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和保管制度。并将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同时要加强对员工的思想教育,提高对发票印制重要性的认识,保证发票在印制环节不出现问题。今后,我局每年将对发票印制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取消其发票承印资格。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四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印制管理规定

  一、印制发票必须凭批准印制税务机关的发票印制通知书和规定的式样印制。不得擅自承印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发票及收据或视同发票管理的单据;严禁将发票转交其他厂家印制。

  二、印制的成品发票必须建立印制发票明细簿,详细记录发票的名称、数量和起讫号码等内容。每月终了后10日内应准确统计上月发票印量以及防伪油墨和发票专用纸使用量,填制发票印制情况表,报省国税局征管处。

  三、发票监制章和防伪油墨要专柜存放,由车间主任负责保管。企业负责人要经常检查发票监制章、发票专用纸、防伪油墨的使用保管情况,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杜绝管理上的漏洞,确保绝对安全。

  四、对印制完工的成品发票,应按照印制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将发票运送到指定市县国家税务局。结算发票工本费时,要按照规定的单价,不得擅自提高出厂价格。

  五、机印车间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签名登记制度,登记的内容包括:发票印制份数及起讫号码,监制章、防伪油墨的领、用、存情况;对多印的发票或多余废料应集中保管,造册登记,由两名以上部门负责人清点签名并监督销毁。

  六、装订车间在每批发票装订完工后,要立即清点登记,送交仓库保管。成品发票不得在车间过夜。

  七、发票承印企业应设有成品发票仓库和发票专用纸仓库,仓库的设施必须达到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蚁“五防”标准。

  八、仓库发放专用纸时,要认真审核承印单,根据印量准确发料;发票入库,要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发票出库,要凭发货单和提货人签字发货。

  九、因不执行本规定出现差错者,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人的责任,或取消承印发票资格;构成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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