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税发[1998]89号
颁布时间:1998-06-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普通发票进行规范化管理,便于计算机操作核算管理,省局对普通发票编制了代码。现将编制代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发票代码编制规则:
普通发票代码设定为11位。
1-4位为地区代码(610×)
5-6位为年度代码(如95年版为95)
7位代表普通发票:
其中:
1、为手工通用票
2、为电脑通用票
3、为手工具名票
4、为电脑具名票8-9位代表发票名称
01:换票证
02:通用发票
03:工本管理费收据
04:商零
05:商批
06:药品零售
07:加油站零售
08:建筑材料
09:汽车销售
10:摩托车销售
11:加工修理
12:机动车维修
13:收购业务
14:收款收据
15:工业
16:企业具名票
10位:表示发票联数
3:三联;
4:四联;
5:五联;
6:六联;
7:七联
11位:表示发票版面
0:电脑无定位;
1:佰元;
2:仟元;
3:万元;
4:拾万元
5:佰万元
例:61049810242表示98年咸阳税务机关印制的四联仟元版手工通用发票。
二、自九八年七月一日起,各地国税机关在新印制的普通发票和监制的企业具名普通发票上,须将普通发票代码加印在发票左上角的年月日上方。对普通发票实行代码管理后,原发票编制顺序码的规则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