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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编制普通发票代码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国税发[1998]89号

颁布时间:1998-06-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普通发票进行规范化管理,便于计算机操作核算管理,省局对普通发票编制了代码。现将编制代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发票代码编制规则:

  普通发票代码设定为11位。

  1-4位为地区代码(610×)

  5-6位为年度代码(如95年版为95)

  7位代表普通发票:

  其中:

  1、为手工通用票

  2、为电脑通用票

  3、为手工具名票

  4、为电脑具名票8-9位代表发票名称

  01:换票证

  02:通用发票

  03:工本管理费收据

  04:商零

  05:商批

  06:药品零售

  07:加油站零售

  08:建筑材料

  09:汽车销售

  10:摩托车销售

  11:加工修理

  12:机动车维修

  13:收购业务

  14:收款收据

  15:工业

  16:企业具名票

  10位:表示发票联数

  3:三联;

  4:四联;

  5:五联;

  6:六联;

  7:七联

  11位:表示发票版面

  0:电脑无定位;

  1:佰元;

  2:仟元;

  3:万元;

  4:拾万元

  5:佰万元

  例:61049810242表示98年咸阳税务机关印制的四联仟元版手工通用发票。

  二、自九八年七月一日起,各地国税机关在新印制的普通发票和监制的企业具名普通发票上,须将普通发票代码加印在发票左上角的年月日上方。对普通发票实行代码管理后,原发票编制顺序码的规则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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