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税发[2003]30号
颁布时间:2003-01-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各市及杨凌示范区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和商贸型企业、现有服务型企业和商贸型企业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减免企业所得税条 件的,按照《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权限的通知》(陕国税函[2002]238号),由县(区)级以上国家税务机关审批。
二、凡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的现有服务型企业、现有商贸型企业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减免企业所得税条 件的,由县(区)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审批权限按照《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2001]8号)执行,即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和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所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税款在50万元以上的,其他市和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企业年减免企业所得税税款在3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减免企业所得税税款在上述金额以下的,按照市级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减免权限审批。新办服务型企业和新办商贸型企业,经县(区)级以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符合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条 件的,由县(区)级以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自批准之月起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经县(区)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符合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条 件的,由县(区)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核,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新办和现有服务型企业以及商贸型企业,除可以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由企业自行选择其中最优惠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几项税收优惠政策重复享受。
四、其他有关税收事项,按照《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执行。